此前兩名醫生曾起訴一名居住在加州圣地亞哥市的婦女在兩家網站上張貼了含有誹謗內容的電子郵件。亞馬遜、AOL、eBay、Google、微軟和雅虎等互聯網巨頭隨后相繼表示支持被告的合法權利,因為這些公司擔心,如果法院裁決對被告不利,則意味著網站也得承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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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州最高法院稱,根據美國1996年《通信規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CDA)的相應規定,如果有人在互聯網上發布了收集于其他處所的惡意文章,轉發網站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該法院還裁定,除非美國國會修改現有法規,否則如果有人聲稱自己在網上遭到誹謗,他只能起訴惡意文章的最初發布來源,轉發網站將免于起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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