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建議應包含無法卸載的試用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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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求意見稿的描述,惡意軟件是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運行,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軟件,但已被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計算機病毒除外。同時,具有下列八種特征之一的軟件就可以被認為是惡意軟件,即強制安裝、難以卸載、瀏覽器劫持、廣告彈出、惡意收集用戶信息、惡意捆綁以及其他侵犯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惡意行為。
對于這個定義,許多網友認為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這也是認定標準推遲發布的一個原因。在這個定義文件后面,中國互聯網協會還公布了包括四大電信運營商、百度、新浪、雅虎中國、中搜、江民科技等在內的30余家參與制訂的互聯網機構和個人名單。有網友評論稱,這個定義對惡意軟件的描述并不完整,僅僅指出未經許可自動安裝運行還不夠,“雖經用戶許可,但無法卸載或刪除”也應該在定義里明確。提出這種修改意見的網友認為,用戶主動下載的試用軟件,用戶如果無法或者不方便卸載或刪除也應該算作惡意軟件。
專家稱“惡意軟件”稱謂淡化侵權行為
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長黃澄清認為,民間人士定義的“流氓軟件”,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很難受到廠商認可。而且“流氓軟件”的稱謂帶有比較強烈的發泄情緒和謾罵色彩,而“惡意軟件”的稱謂更強調對客體的關注,比“流氓軟件”的提法更為妥當。
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高級咨詢師龐衛國不贊同將“流氓軟件”稱謂改成“惡意軟件”。“改成‘惡意軟件’導致了這類軟件的性質發生變化,‘流氓’強調的是行為,而‘惡意’強調的是意識,淡化了其損害用戶權益的事實。”龐衛國稱,“流氓軟件”的稱謂應該表達出“使用某種功能達到某種目的”這個特性,惡意軟件明顯是一些互聯網機構受利益的驅使而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利益。“定義這個名字不但要能準確描述它的性質,還要能夠提醒受害者提高警惕,如果淡化了對侵權行為的描述就達不到這個效果。”
“自律”效力受質疑
惡意軟件引起廣泛關注以來,中國互聯網協會一直在積極斡旋,“通過行業自律來解決問題”是其一貫主張,不過,自從提出這個主張以來,各方一直都在懷疑“行業自律”是否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一位自嘲為“流氓軟件的資深受害者”稱,反流氓軟件聯盟和行業自律是不同的利益群體博弈,而目前我國對“流氓軟件尚未有成形法規,行業自律和法律訴訟從實際情況來看短期內都難以見效,將“流氓軟件”定義為“惡意軟件”更像是在搞一個研究課題,離治理與根除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龐衛國也認為,采取行業自律的方式,惡意軟件現象會有一些改善,但是很難從本質上改變。因為,惡意軟件產生的根源是某些團體或個人受利益的驅使,其背后的利益鏈條環環相扣,如果不采取帶有強制力的措施,很難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的出現。
一些網友也呼吁政府部門盡快介入,事實上,網絡版權侵權治理、網絡色情治理、SP綜合治理等也都是有政府強制力作為保證的前提下,經過一系列的打擊才見成效的。面對惡意軟件橫行于互聯網絡,如果缺乏政府的聲音,單純依靠行業自律將會顯得蒼白無力。 (韓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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